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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
             (2005)广淳律顾字第——号


聘请方: (以下简称甲方)
地 址:
法定代表人:
受聘方: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乙方)
地 址:深圳市宝安区龙井路科技馆11楼

甲方因业务需要,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,现经双方协商一致,同意订立下列条款,共同遵守:

第一条:乙方接受甲方委托,指派本所李镇彬律师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,负责处理甲方法律事务。

第二条:乙方的工作范围:
1、为甲方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;
2、应甲方要求草拟、审查、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;
3、应邀列席甲方有关会议,为甲方提供法律意见;
4、参与项目谈判,制作项目法律文件,代办与项目相关的法
律事务;
5、代理甲方参加调解、仲裁、非诉讼、诉讼等法律活动;
6、见证甲方的合同或其他的法律文件;
7、接受甲方的委托,就专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;
8、应甲方要求,向其职工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;
9、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服务;
10、办理其他法律事务。
钻石卡会员:除享有以上全部乙方服务外,还可享受免费代理标的在50万元以内,开庭在三次以内的诉讼、仲裁和非诉讼调解;免费出具法律意见书、律师函,起草、审查、修改合同;每周定期上门服务一次。
白金卡会员:除享有以上全部乙方服务外,还可享受免费代理标的在20万元以内,开庭在二次以内的诉讼、仲裁和非诉讼调解;免费出具法律意见书、律师函、起草、审查、修改合同每年不超过36件;每月定期上门服务一至二次。
金卡会员:除享有以上全部乙方服务外,还可享受免费出具法律意见书、律师函、起草、审查、修改合同每年不超过20件。
银卡会员:除享有以上全部乙方服务外,还可享受免费出具法律意见书、律师函、起草、审查、修改合同每年不超过12件。

第三条:属于上述各项事务,甲方如在办公时间内与乙方联系,甲方指定 专门负责与乙方联络,若要求受聘律师离开本所外出办理业务,甲方需提前预约,乙方受聘律师应妥善安排时间,认真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;遇有重大或突发法律事件出现,乙方应有律师及时到场。

第四条:乙方的权利:
1、乙方在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向甲方独立出具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和建议;
2、根据工作需要,乙方可以查阅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规章、制度、帐册、报表极其他资料,向甲方相关业务人员了解、调取有关材料;
3、有关法律和甲方授予的其他权利。

第五条:乙方的义务:
1、严格依据甲方的授权履行法律顾问职责,不得超越甲方的授权范围而损害甲方的利益;
2、严守甲方及甲方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不便公诸于社会之秘密。

第六条:甲方应对乙方的工作给予配合。因甲方的不当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履行职责的,其后果由甲方自负。

第七条: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: 钻石卡:80000元/年; 白金卡:50000元/年; 金卡:30000元/年; 银卡:10000元/年。自合同签署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。(乙方开户行: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 帐号:11002933194401)。

第八条:本合同期限暂定为 年,自 日至 日。期满后如需延续,再行议定。

第九条:在执行本合同第二条第4项、第5项、第6项、第7项法律事务时,应单项办理委托手续,并按甲方会员级别予以优惠。

第十条:甲方内部员工聘请本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,乙方按收费标准予以80%的优惠。

第十一条:甲方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。因承办甲方法律事务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及在深圳市外的差旅费、通讯费,由甲方予以支付。

第十二条:甲方无故终止合同,律师费不退还。

第十三条:本合同签定后,需在报刊上刊登《聘请法律顾问启事》的,其费用由甲方承担。

第十四条: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,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。

第十五条: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
第十六条:本合同一式两份,甲、乙双方各持一份。


甲方:          乙方: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

代表:          代表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00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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